陈斯喜与学生现场交流互动
时间:03-21 来源: 作者:
1.
(学生1)问:陈老师,您好!很高兴今天能和您面对面的交流,请您从人大立法的角度谈一下您对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一些看法,谢谢。
(陈斯喜)答:你提得这个问题应该说也是现在很多人关注的问题。应该说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防腐败制度中一项很重要的制度,它对提高我们官员的廉洁程度具有很大的作用。但建立这个制度从社会角度看它还是需要很多条件的,很重要的条件就是财产的这种监控制度——监控的手段、监控的范围,现在不光这个法律的出台在条件上有一些困难,就是像遗产税这样一些法律也是很多人关心的法律。它很难出台的原因之一就是,现在我们对财产监管的手段是比较欠缺的,没有相应的监管手段跟上去,出台这样的法律,它就可能流于形式,达不到效果。所以目前出台这个法律的条件是不是已经成熟恐怕还要大家一块进一步的来研究、论证。
2.
(学生2)问:谢谢陈老师今天给我们做了这么精彩的演讲。我想问您的问题是,陈老师刚才在演讲中提到了我们现在视“中华民国宪法”为台湾地区的一个地区性的法律,只是我也知道,这部法律是由孙中山先生提出一个五权分立而实际上七权分立的思想确立的,它虽然说可能在法制上不一致,但对我们以后宪法的修改进程、我们对权力的一些剖析等有没有借鉴意义,谢谢!
(陈斯喜)答:究竟一个地方或者一个国家权力的分配要采取什么方式是由各种因素来确定的,既有它的一些理念上的东西和它的一些主张,也有一些受外界影响的情况等各方面来决定的,但是总的原则是权利要适当的分化和相互的制约,这个恐怕是现代政治和大家认识到的共同规律吧,就是大家都认识到权力要有一种分解、要相互制约。但是怎么来分解、怎么来制约,这个是可以不同的。从我们国家政权理论学说来讲我们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它跟三权分立有个很大的不同,从国家权力来讲,它是主张部门分割,这个部门分割它主要是从主权角度讲,至于具体行使的时候他还是要有一种分工的,所以我们一方面强调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就是国家权力要集中;另一方面,在体现民主方面,我们除了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以外,在各个不同权力,像立法权力、行政权力、司法权力它也是有所分工的,但他与西方三权分立不同的就是它不是个并行的关系,台湾虽然从理论上还是秉承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分立,从它的机构设置来讲可能还更多就是你讲的,但是最主要的,他还是三权,至于其他的什么监察权、考试权,这些实际上和立法、行政、司法是难以并行的。
3.
(学生3)问:陈老师您好,我们知道中国的监督制度和反腐败制度,但是我们应该怎样贯彻落实这些措施来保证官员的清正廉洁呢,谢谢。
(陈斯喜)答:谢谢。应该说从我们防腐败角度,我们建立了很多制度,我们通常把它概括为七项制度:党的监督、人大的监督、行政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等很多方面。我觉得我们现在这些制度从制度本身来讲都是不错的,当然还有不够完善的地方,包括刚才这位同学讲的财产申报制度等等还有欠缺,还有一些制度要建立,但是现在更重要的主要是这些制度没有能够形成一种合力。什么意思呢?也不是说各项制度都没有发挥作用,而是有些制度发挥作用发挥得比较好,甚至可能超负荷,但有些制度相应的发挥得不够好,主要是这些制度的合力怎样才能够使它形成。我觉得这个是很重要的问题,也就是说在有分工的基础上能够形成合力来各司其职,从不同的角度对权力进行监督。现在从当前来讲可能需要加强一些公开性,加强公民对腐败官员的监督,这些可能是当前很重要的一些方面,当然司法的监督也很重要,要加强司法对惩治腐败方面的作用,保证司法的公正性,这也是很重要的,但是我觉得更重要的是我们的各种制度能够形成合力,这才是最重要的,就是各司其职,形成合力,谢谢。
4.
(学生4)问:感谢陈老师刚刚为我们解答,我想问的是在您刚刚的讲话中提到了法典法,请问什么是法典法?
(陈斯喜)陈:谢谢,法典法就是说把一些调整某一方面的法律把它整合起来,形成一个单一法律,因为我们现在的许多法律是按某些法律的一些单项的法律关系来制定法律,比如刚才讲的《民法》、《合同法》、《物权法》,这些法律从他调整的法律关系的类的角度讲他都是调整民事行为这一类的,它在调整公民的民事行为这一类的时候,它要遵循的一个共同原则是一样的,就是平等、自愿,不能违背公民的意愿去达成民事行为,这些原则是一样的。但是我们现在分别制定以后,它是存在着这种相互之间怎么能够使它协调,既避免重复又避免矛盾冲突,这样一些问题还有项行政程序法律,刚才我讲到了,现在还没有制定行政程序法典。但是我们有《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现在正在制定《行政强制法》,这些法律就行政程序方面他也有些共同的原则要遵循,当不同的法律制定的时候,它相互之间可能会有衔接不够的地方,不过或者同样一个原则你可能只适用于一个法律所规定的范围,比如像《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确立了一个叫做信赖原则。什么是信赖原则呢?就是说作为政府机关授予公民一项权利的时候,公民在出于对你这个政府机关的这个行为的信赖,他对自己的生活作出了安排,因为我信赖你授予我这个许可是合法的。但有些行政机关自己越权授予,上级发现以后都要纠正,纠正就要把它收回,人家已经作出的安排,比如说因此我购买了某某设备,准备开个某某工厂,你现在给我收回了,我到时候损失谁来赔呀?这时候行政法律有一个信赖原则,你出于对政府信赖造成的损失,政府应该赔偿。但是这个信赖原则现在只用于许可法,它对其他的不适用。但是作为政府机关,这个原则应该适用于所有的政府行为,其他的政府行为也应该使用这个原则,但是因为单项立法,它就受局限,所以现在就要用法典法使这些共同的东西普遍化,适用于这一类的法律关系,这样就可以大大的扩展我们一些法律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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